成都市青羊区阆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青羊区阆中商会(Chengdu Langzhong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在蓉的阆中籍企业家、工商界人士及阆中籍乡亲发起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组织,英语缩写名(LZCCCD)。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交流、协作、服务”,本会遵循“立会为公,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务实创新”的办会方针,努力维护在蓉阆中籍企业和工商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为阆商在蓉发展搭建良好平台,提升在蓉阆商整体形象,致力于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使全体会员在商会平台上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望,加强蓉、阆两地的经济合作,文化交流,为蓉阆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主动争取相关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联、阆中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青羊区阆中商会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4层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和商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为阆中籍商企界人士在蓉投资、商务活动及观光旅游提供便利;协助会员企业组织各种会议、展览、展销、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六)引导会员企业规范发展,通过参与整合各种资源提升商会自身力量和整体阆商影响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强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蓉阆两地党政机关及各友好商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在蓉的阆中籍工商、企业界单位和个人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在阆中投资兴业、对阆中或本会具有贡献的非阆中籍工商、企业界单位和个人,愿意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的,亦可申请加入本会,由理事会决定吸纳事宜。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会和为本会服务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有关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四)遵纪守法、道德规范、信誉良好。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商会会员部考察同意;(三)按有关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四)秘书处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各项会务及活动;(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信,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无特殊情况,会员经秘书处提醒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秘书处确认报理事会审核后,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将给予劝退;或者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即为理事,商会会长即为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轮值会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任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四)增选理事会成员;
(五)召集、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订有关会费标准;
(八)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事宜;
(十)任免本会秘书处及下属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制订或授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审查批准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重大活动或事项的财务预算;
(十五)审查会长办公会作出的有关决议;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和职权管理
经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其理事会成员资格和职权自行终止;
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义务的,由秘书处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暂停或取消其理事会成员资格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领导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会长办公会的日常职能有: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议案;
(四)审查、指导商会下属机构(部门)开展工作并作出部署;
(五)聘请本会发展所需的外部顾问或专业人士;
(六)研究决定其他与本会业务有关事项;
(七)完成经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从轮值会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中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作出的有关决议须报理事会备案。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长无法召集并主持召开的,可由会长授权的人员召集和主持召开并向会长汇报。
会长办公会会议可邀请秘书长、监事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会长办公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设1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从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收入与支出;
(二)对本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会及社团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会成员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情况特殊的由副监事长代为主持会议。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轮值会长、监事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轮值会长、监事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商会职务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监事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轮值会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及担任下属机构(部门)及相关专项工作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轮值会长,轮值期间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本会相关具体工作。轮值期间为一年。
常委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人选和解聘人选,提交理事会同意;
(五)提名本会对内、对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同意;
(六)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经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下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落实会长办公会布置的所有工作;
(四)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商务活动;(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入会基本会费标准:个人会员:2000元/年;单位会员:5000元/年。
担任商会以下职务的,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会长5万元/年;轮值会长4万元/年;监事长4万元/年;常委副会长3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副会长1万元/年。
申请入会后,应按规定一次性及时缴纳一年度会费。每年度期满后及时续交。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一)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本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本会组织有关商会外联活动的费用;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合理费用开支。
(二)取得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并向社会公布;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的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七)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